【公告】佛光大学杰出校友遴选办法

A01-058
佛光大学杰出校友遴选办法
 
109.03.10 108学年度第5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
109.05.06 108学年度第3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109.05.19 108学年度第8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 1 条    佛光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表彰对国家社会具有特殊贡献之校友,借以承袭本校优良传统,特订定杰出校友遴选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 2 条    凡本校毕业或肄业且未曾当选为本校杰出校友者,并具下列条件之一,足为后学之楷模者,得为杰出校友候选人:
一、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者。
二、在学术或专业上有杰出之成就者。
三、主持企业或团体有杰出成就、足资表率者。
四、对本校建设及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五、其他优良事蹟足以提昇校誉者。
第 3 条    杰出校友候选人产生方式如下:
一、由校友会推荐者。
二、由本校校长推荐者。
三、由本校各学系或学系专任教师三人以上连署推荐,并经学院初审通过者。
第 4 条    遴选委员会置委员十一至十五人,由校长、各学院院长、学生生涯发展中心主任、各学院或校友会推荐之校友代表组成。校长为召集人,学生生涯发展中心主任为执行祕书。
第 5 条    杰出校友以每隔五年遴选乙次为原则,获选人数由当年度杰出校友遴选委员会议决。杰出校友须经遴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为当选。
第 6 条    获选之杰出校友,由校长于校庆典礼中颁奖表扬,并将其杰出事蹟编印成册,以传典范。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