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109.03.10 108學年度第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9.05.06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5.19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1 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彰對國家社會具有特殊貢獻之校友,藉以承襲本校優良傳統,特訂定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09.05.06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5.19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2 條 凡本校畢業或肄業且未曾當選為本校傑出校友者,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足為後學之楷模者,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一、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二、在學術或專業上有傑出之成就者。
三、主持企業或團體有傑出成就、足資表率者。
四、對本校建設及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昇校譽者。
第 3 條 傑出校友候選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校友會推薦者。
二、由本校校長推薦者。
三、由本校各學系或學系專任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推薦,並經學院初審通過者。
第 4 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校長、各學院院長、學生生涯發展中心主任、各學院或校友會推薦之校友代表組成。校長為召集人,學生生涯發展中心主任為執行祕書。
第 5 條 傑出校友以每隔五年遴選乙次為原則,獲選人數由當年度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議決。傑出校友須經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當選。
第 6 條 獲選之傑出校友,由校長於校慶典禮中頒獎表揚,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成冊,以傳典範。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