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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
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協助教師專業成長,訂定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Ø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暨專案教師(包括學系及通識)均應每學年接受評鑑。
Ø 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其行政績效評核納入「行政人員績效評核辦法」辦理,教學、研究及輔導面向則免評。
Ø 教師因休假研究、借調、國外研究或講學、留職停薪、產假或其他原因請假超過一學期者,其評鑑併入次一學年辦理。
Ø 到校未滿一年之新進教師,其評鑑時程以專案方式辦理,以作為續聘或由專案轉為專任之依據。
教師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份由教務處擬訂評鑑時程、實施方式暨符合第 3 條免評或第 4 條延後評鑑條件者等,提報教師評鑑會議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於十月至十一月進行各系(所、中心)教師評鑑。評鑑小組以教師前一學年訂定之教師發展表為藍圖,依據教師歷程系統(TP)建置之佐證資料及訪談結果,作成教師評鑑表,並由系評鑑小組全體委員共同簽名。
三、為達成雙向溝通之目的,評鑑小組應於訪談過程中收集教師意見,以利校方各項制度之改善。
四、於十二月底前召開教師評鑑會議,核定教師評鑑結果,並將教師訪談過程中提出之意見,於會議中報告。
五、於評鑑結果核定後七日內,將結果通知受評教師。
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及「待改善」。
教師評鑑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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