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
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協助教師目標導向之專業成長,訂定「佛光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Ø 凡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均應每兩學年接受評鑑。專案教師因一年一聘,每學年接受評鑑。
Ø 兼任行政職之教師,依「行政人員績效評核辦法」每年進行評鑑。卸職後滿兩年,則接受一般教師之評鑑。
Ø 教師遇休假研究、借調、國外研究或講學、產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在校之原因,當學年之評鑑併入次一學年辦理。
Ø 到校未滿一年之新進初聘專任教師、院系及通識專案教師,其評鑑於到校後第二學期辦理,以作為續聘之依據。評鑑程序比照通識專案教師之原則。第一次續聘之專任教師比照此項程序辦理。
教師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1.每學期開始由教務處公告評鑑時程、實施方式及教師評鑑狀態清單。
2.教師評鑑之項目區分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大面向。教師應於接受評鑑前,於教師發展暨評鑑系統填寫未來兩年關鍵成果;次學年即將退休教師,則填寫未來一年關鍵成果。學院(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鑑委員會得建議受評教師對關鍵成果的選取,並與受評教師達成選取關鍵成果的共識。
Ø 受評教師需從各學院(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鑑評量表選取全部基本項目,以及從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欄中各自選四到六項,三欄總數為十五項,作為未來兩年發展的目標,並作為下次評鑑的關鍵成果。全部基本項目符合要求,以及每欄至少符合二項,三欄總數至少符合十項者,即為「通過」。受評教師如沒有「通過」,即為「待改善」。
Ø 通識專案教師從通識教育委員會教師評鑑評量表基本項目選取一至五項,以及從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欄中各自選一到五項,三欄總數為七項,作為未來一年發展的目標,並作為下次評鑑的關鍵成果。五項基本項目符合要求,以及三欄總數至少符合四項者,即為「通過」。受評教師如沒有「通過」,即為「待改善」。
Ø 新進初聘專任教師、院系專案教師、第一次續聘之專任教師評量表項目比照通識專案教師規定辦理。
3.所屬學院(通識教育委員會)於十月至十一月由組成之教師評鑑委員會依據教師發展暨評鑑系統之教師評鑑評量表及佐證資料進行教師評鑑作業。
4.教務處於十二月底前召開校級教師評鑑會議,核定教師評鑑結果。
5.於評鑑結果簽核核定後七日內,將結果通知受評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