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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評量
本校為協助教師提昇教學品質,增進教學效果,特訂定「佛光大學教學評量辦法」。
本校專、兼任教師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教學評量。教學評量施測目的為:
一、作為教師個人改進教學之參考。
二、作為教師升等及教學優良獎之評量指標。
三、作為專、兼任教師每年續聘之評量指標。
四、作為教師評鑑之評量指標。
每項課程教學評量之施測,以每學期於期中及期末各進行一次,採匿名方式填寫,以客觀取得同學之意見。
期中施測於期中考前一週至期中考開始前實施;期末施測於期末考試結束後開始實施三週。完成填答者,可優先線上查閱該科成績。
教學評量調查結果之處理:
一、期中:教學評量中學生所表達之意見,由各授課教師於調查完成後兩週內,進入教師系統回覆,並由系所主管進行檢視;授課教師得視需要調整教學計畫表或修訂課程內容,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期末:教學評量不佳課程係指評點分數未達3.5分。如填答人數少於10人,該課程評點成績不納入計算;併班上課之課程,其課程評點分數視為單一課程;合上課程之評點分數不納入各教師個人平均分數計算。課程評點分數未達3.5分之專任及專案教師之輔導機制,另訂「佛光大學教學評量輔導辦法」。
三、文字意見之回應,於主管審閱後,開放原選課同學查閱兩週。
連結: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