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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優良教師
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獎勵教學優良教師,肯定教師教學及指導學生學習之努力與貢獻,本校每年辦理教學優良教師遴選。
一、遴選資格
本校專任及專案教師,熱心教學及指導學生學習足為表率,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得被推薦:
- 在本校任教滿3年以上。
- 遴選前6學期無休假研究、借調、留職停薪等不在校情形。
- 平均授課時數達本校規定之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上。
- 遴選前6學期所授科目之教學意見調查,各課程評點分數均不低於4.0分。
- 遴選前6學期內積極指導學生學習,並能提出學生學習成效之具體事證。
- 具教學相關績效,例如榮獲教育部研究計畫(如教學實踐研究計畫、iLink計畫)、新製MOOCs課程開課或取得AI相關專業證照等。
- 經院系所(含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委員會)推薦,且有具體教學貢獻。
※ 推薦資格及佐證資料,均以前一學年度第1學期(即上學期)為基準,往前推6學期計算。例:114學年度佐證資料區間為110-2至113-1學期。
二、遴選及獎勵
教學優良教師每年遴選一次,依「系所/學位學程/中心推薦 → 學院遴選 → 校級遴選」程序辦理。
每系所(含學位學程及中心)至多推薦2名教師送交所屬學院;各學院(含通識教育委員會)推薦名額上限為該院所屬教師人數之10%,四捨五入取整數。
遴選時程:教務處於每年3月下旬提供符合資格之教師名單;院級遴選委員會於每年10月初完成遴選;校級遴選委員會於11月底前完成遴選,審查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每年校級遴選至多9名:
- 教學特優教師:1至3名,每名獎金5萬元
- 教學績優教師:其餘名額,每名獎金1萬元
教學特優或績優教師如獲教學類彈性薪資,不得重複領取優良教師獎金,其獎金平均分配予當年度其他未獲彈性薪資之教學特優或績優教師。
獲選為教學特優教師者,於三年內不再參與遴選;取得教授資格後兩次獲頒教學特優者,視為終身教學傑出,嗣後不再推薦。
獲選為教學優良教師或特優教師者,應積極參與規劃及推動教學發展相關之觀摩與研討活動,以協助提升本校教學品質。
三、相關表單及規定
- 佛光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
- 教學優良教師系級推薦表
- 教學優良教師院級推薦表
四、歷年教學優良教師
114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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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海報 |
教學特優教師 |
教學特優教師 |
教學績優教師 |
113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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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海報 |
教學特優教師 |
教學特優教師 |
教學績優教師 |
112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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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海報 |
教學特優教師 |
教學特優教師 |
教學績優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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